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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就算因为员工确实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最后决定开除员工,也不是一句话就直接将员工开除了,而是应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我在公司工作了三年零三个月,前段时间经常迟到,合同是今年5月31日到期,到期后6月公司领导找我谈话后我改了没再迟到,所以又续签了合同,但是7月又迟到了三次,公司昨天就说要以7月迟到三次的理由辞退我,但是要我写辞职原因是个人原因自动申请离职,不说是公司辞退我的,但是公司又没有文件规定迟到达到多少次就视为自动离职,只是说迟到两次后要在早会做检讨,请问这样公司有权以这个理由辞退我吗?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丁月琴律师解答: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迟到早退有规定,并明确某一时间段内迟到早退多久多少次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在员工早已知晓的情况下,是可以辞退的。
而公司并没有文件规定迟到达到多少次就视为自动离职,只是说迟到两次后要在早会作检讨。因此,公司没有权力以这个理由辞退员工。
并且,公司让写辞职原因时写个人原因自动申请离职,这是公司不想支付赔偿金。
丁月琴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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