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警示标志 高空抛物罪的典型案例分享

本站作者 2023-07-26 16:43:00

高空抛物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高楼住户数量不断激增,高空抛物事件接连不断。我国民事、行政法律针对高空抛物规制成效不足,高空抛物罪应运而生。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3日上午11时许,某商场招商运营部工作人员朱某值班时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经营的某饭店门口,看到该店宣传广告牌放在公用走道上,遂与林某某协商,要求林某某将广告牌放到自家店铺门口,以免影响他人,林某某拒不配合,并与朱某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朱某联系物业工作人员到场,欲将把广告牌从公共通道移至林某某家饭店门口。

经物业工作人员劝说无果后,林某某为泄愤,在明知一楼有汽车展台和行人的情况下,突然将黑色铁质广告牌举起从商场四楼扔下去,同时欲往下跳,后被人拦住。

广告牌扔下去的位置是某商场一号门入口位置,人流量较大,且旁边系汽车展区,案发时,不时有行人来回走动。广告牌被扔前的高度距一楼约12米,林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裁判结果

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于2021年8月19日对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某未提起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已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约束力更加强硬。

本案中,xx县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动机、案发场所的人流量、抛掷物品的重量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并处以刑罚。

本案的依法惩处,极大威慑和警示了高空抛物行为,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警示引领作用。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