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标公告)
关于发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公告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文 件
劳防安标字〔2022〕260号
关于发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我中心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管理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23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服务水平,持续推动劳动防护用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关于继续开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评审、审核发证、年审管理、监督抽查、变更管理、换证管理、证书管理和产品检验检测等事项。
第三条 安全标志是确认企业具备提供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凭证。
第四条 安全标志产品目录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提出的新要求、标准更新情况及市场趋势等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安全标志证书分为制造、贴牌和代理三种类型。制造类证书有效期5年,贴牌类证书有效期2年,代理类证书有效期1年。
第六条 安全标志办理流程主要包括:提出申请、提交资料、申请受理、签订合同、缴纳费用、审核评审、审核发证、发布公告等。
第七条 申办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部门(简称安标中心)提出申请,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安全标志申办。
第八条 申办单位按照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承担安全标志申办费用和产品检验检测等费用,并按期支付。
第九条 安全标志申办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检测的,应及时送检。
第十条 申办单位应在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登录安全标志管理平台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平台网址:)。
第十二条 申请制造类安全标志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国内制造的: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
(三)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从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
(四)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所申办产品的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进口制造的:
(一)具有所在国的合法资格,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全资子公司或长期代表处;
(二)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
(三)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从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
(四)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所申办产品的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所制造的产品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贴牌类安全标志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办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资格;
(二)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能满足业务需要的从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
(四)具有能检测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检验检测设备;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所申办产品的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具有独立产权的注册商标,商标涵盖所申请产品的类别;
(八)委托加工企业产品已取得安全标志证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代理类安全标志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产品制造商签订的不少于一年的有效合法委托协议;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应了解所代理产品中国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代理进口产品的,应提交进口批次的检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安标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与申请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经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审核评审
第十六条 安标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技术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技术审核合格的,由安标中心组织评审组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技术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申办。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1-2天。评审组应按照安标中心制定的现场评审任务书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通过后,现场评审组按照安全标志抽样要求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并现场封样,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样品寄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在现场评审通过后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安标中心报送整改材料。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审结论为复评审的,在现场评审通过后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安标中心报送整改材料。整改材料通过审核后,由安标中心组织复评审。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不通过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四章 审核发证
第二十四条 安标中心完成现场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产品检验报告收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核。
第二十五条 综合审核合格的,颁发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所申办产品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在安全标志管理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获证单位名录及获证产品信息通过登录安全标志管理平台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被终止申办安全标志的,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第五章 年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获证单位应每年参加年度审核。
第二十九条 年度审核分为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两种形式。
第三十条 获证单位在换证年度之前的每一年度均应通过安全标志管理平台提交年审资料,并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安标中心组织进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年审标签;审核不通过的,撤销安全标志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安标中心每年确定现场审核名单,在名单范围内的获证单位除通过安全标志管理平台提交年审资料外,还应积极配合完成安标中心组织的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年审标签;审核不通过或者不配合现场审核的,撤销安全标志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获证单位在获证后第三年度、第五年度需进行产品检验检测。
第三十三条 获证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年审资料、交纳年审费用、完成年审整改和产品送检的,暂停其安全标志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恢复其安全标志的使用;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暂停使用、恢复使用和撤销均在安全标志管理平台进行公告。
第六章 变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内,存在变更的获证单位应在30日内向安标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及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安标中心组织审核,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和安全标志证书更新。
(二)生产场所及主要生产工艺发生变更的,安标中心发布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公告并安排审核评审。审核评审通过、产品检验检测合格后,发布恢复使用安全标志公告;审核评审不通过或产品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发布撤销安全标志公告。
(三)增加产品类别或型号的,安标中心安排审核评审。审核评审通过、产品检验检测合格的,更新其安全标志证书;审核评审不通过或产品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变更。
第三十五条 获证单位申请注销部分产品的,安标中心及时组织审核,发布注销部分产品公告,更新其安全标志证书;申请注销所有产品的,发布注销公告。
第三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产品标准更新的,安标中心对获证企业证书进行更新,获证单位需对新标准涉及的产品进行送检。
第七章 换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获证单位应于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180日内申请办理换证,原则上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内不再受理换证申请。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换证的,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自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 获证单位登录安全标志管理平台进行换证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按换证工作流程进行换证。
第四十条 进口代理获证单位的换证申请,应提交证书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进口检验报告。
第八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安全标志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产品检验检测,由安标中心指定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报告负责,检验检测报告应合法合规,并满足安标中心办理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在检验检测中应遵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
第四十四条 安标中心依据相关国家法规等要求,协同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检验检测指导价格。
第四十五条 如有特殊情况检验检测机构不能完成产品的检验检测任务,经安标中心同意,委托安标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完成产品检验检测的部分项目。
第四十六条 依据安全标志管理要求,安标中心每年更新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提供资质等相关材料。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获证单位应积极配合安标中心组织的监督抽查,安标中心对监督抽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暂停使用、撤销等处理;监督抽查结果在平台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在安全标志管理平台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标志的;
(二)转让、租借、买卖安全标志的;
(三)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四)产品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经检验不合格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抽查或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七)未按规定发起生产场所变更、主要生产工艺变更的;
(八)在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期间,擅自使用安全标志的;
(九)其他应撤销安全标志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情节较重的,再次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年;情节严重的,再次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第五十条 申请单位在申办安全标志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擅自更换已抽取的样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现场评审等行为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2年之内不再受理再次申请,并在安全标志管理平台进行通报。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违规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约谈、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及诉至法院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在媒体进行通报。
第五十二条 现场评审组如违反现场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资质、撤销证书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在媒体进行通报,并抄报评审员工作单位。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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