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玩具警示标语大全(CE标志固然重要,但是玩具产品外包装上的警示标语同样重要)
1988年5月3日,欧共体委员会发布指令88/378/EEC对玩具安全描述作出了基本要求,明确规定欧洲境内的玩具商品必须附有合适的清晰的警告标识以减少玩具使用中产生的潜在危险。
同时,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欧共体进口商应以显眼、易读易懂和不易擦去的方式将其名称、商标、标记以及地址等详细信息加贴在玩具或其外包装上,同时加贴CE标记作为推测其产品符合上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声明。
01
不适用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考虑到玩具的功能、尺寸、特性、性能或其它使人信服的理由而明显地显示不适合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但可能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应附有警告标识。
如:"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 or"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
(“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或“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
同时附有简要说明,指出需要此项限制的特定危险。(“警告”这个词应放在句首)
▲ 在产品销售处的年龄警告应清楚易懂;
▲ 年龄警告标识应或者出现在玩具本身或者出现在零售包装上;
▲ 特定危险的说明可出现在单页宣传单或使用说明上;
▲ 年龄警告标识可用EN71-6中给出的符号代替。
02
乳胶气球
乳胶气球的包装应加贴以下警告:
"Warning! Children under eight years can choke or suffocate on uninflated or broken balloons. Adult supervision required. Keep uninflated balloons from children. Discard broken balloons at once. "
(“警告!未充气或破裂的气球可能对八岁以下儿童产生噎住或室息危险,需要成人监护,将未充气的气球远离儿童。破裂气球应立即丢弃。”)
天然乳胶气球的包装应指明 "Made of natural rubber latex" (“天然橡胶制造”)
03
水上玩具
水上玩具及其包装应加贴以下警告:
“Warning! Only to be used in water in which the child is within its depth and under supervision."
(“警告!仅在水深低于儿童身高的水中并在监护下使用。")
注意:玩具上的警告标识应擦不掉的,而且颜色与玩具主体有鲜明对比。字母的高度应为3mm或以上并且充气玩具上的标识应距其中一个充气阀门100mm或以下。广告或图样不应指出或暗示这样的玩具如果无人监护下使用是安全的。
04
功能性玩具
功能性玩具或其包装应加贴以下警告标识:
“Warning! To be used unde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an adult."
(“警告!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除此以外,卖家还需要注意为此类功能性玩具附上玩具操作说明的指导,以及使用者采取的预防措施。同时警告如不采取这些预防措施,将对使用者产生这类产品所具备的潜在危险。
05
危险的功能性锋利边缘/尖端
含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功能性锋利边缘或尖锐端口的玩具,适当时应在包装和玩具所附使用说明上提醒消费者注意这种锋利边缘和尖端的潜在危险。
06
弹射类玩具
含弹射物的玩具应附有使用说明,提醒注意使用非生产商提供或推荐的发射物产生的危险。可发射弹射物且动能超过0.08J的玩具应加贴以下警告标识:
"Warning! Do not aim at eyes or face."
(“警告!不要对着眼睛或脸发射。”)
07
仿制保护面具和头盔玩具
对于仿制面具和头盔类玩具(如摩托车头盔、工业安全帽和消防员头盔),卖家应在其外包装上也应加贴以下警告标识:
“Warning! This is a toy. Does not provide protection."
(“警告!这是玩具,不提供保护”)
08
玩具风筝
连接玩具和儿童的绳索长度超过2m的玩具风筝和其它飞行玩具应加贴以下警告标识:
"Warning! Do not use near overhead power lines or during thunderstorms."
(“警告!不要在高空电源线附近或雷暴天气下使用。”)
09
滚轴溜冰鞋、单排溜冰鞋和玩具滑板
作为玩具向儿童销售的滚轴滑冰鞋、单排溜冰鞋和滑板应加贴以下警告标识:
"Warning! Protective equipment should be worn.. Not for children with a body weight of more than20 kg."
(“警告!应穿戴保护装置。不适用于体重超过20kg的儿童。")
同时,对于此类玩具,卖家还需要在使用说明上提醒使用者小心使用玩具,因为其需要较高的技巧。以防止跌倒或碰撞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受伤,同时应指出建议使用的保护装置(头盔、手/腕保护套、护膝、护肘等)。
10
用在横跨摇篮、童床或童车上的玩具
通过线、绳索或弹性绳等配件将玩具横跨在摇篮、童床或童车的玩具应加贴以下警告标识:
"Warning! To prevent possible injury by entanglement, remove this toy when the child begins to push up on hands and knees. "
(“警告!为防止发生缠绕伤害,当婴儿开始靠手和膝盖推着站立起来时要将玩具移开。")
11
液体填充婴儿出牙器
“Cool only in a domestic refrigerator, do not place in the freezer compartment.”
(“仅在家用冰箱中冷藏,不要放在冷冻柜中。")
12
特定设计用于玩具中的火药帽
火药帽的包装应加贴以下警告标识:
"Warning! Do not fire indoors or near eyes and ears. Do not carry caps loose in a pocket."
(“警告!不要在室内或靠近眼睛和耳朵的地方发射,不要在口袋里携带松开的火药帽。")
13
声响玩具
产生高脉冲生涯的玩具或包装应加贴以下警告标识:
"Warning! Do not use close to the ear! Misuse may cause damage to hearing.”
(“警告!不要靠近耳朵使用!误用可能导致听力损坏。”)
使用火药帽的玩具应增加以下警告标识:
“Do not fire indoors!”
(“不要在室内发射!”)
14
玩具自行车
玩具自行车应加贴下列警告标识:
“Warning! A protective helmet should be worn when cycling! ”
(“警告!骑自行车时应戴上保护头盔!”)
此外,使用说明中应提醒自行车不适合在公共道路上使用。而且家长或监护人应确保儿童在使用玩具自行车方面得到适当的指导,尤其是在刹车系统的安全使用方面。
15
供承载儿童重量的玩具
由于其结构、强度、设计或其它因素而不适合于36个月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应加贴警告标识:
“warning! Not to be used by children over 36 months.”
(“警告!不要让36个月以上儿童使用。”)
同时,卖家销售此类玩具的时候,需要同时附有简要说明,指出需要这种限制(如强度不足)的特定原因。产品销售时,其年龄警告标识应清楚易懂。
16
含单丝纤维的玩具
单丝纤维伸直长度超过50mm并连接在织物基面上的玩具应加贴以下标识:
"Caution!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10. months due to long hair. "
“注意!由于有长头发不适合10个月以下儿童。”
17
小球类玩具
EN71条款中的规定不适用于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该玩具不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但可能对其产生危险的小球或含有小球的玩具,其包装应有警告标识:
"Warning!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 years because of small ball (s)"
("警告:由于小球存在,不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
18
玩具踏板车
仅供体重不大于20kg的儿童使用的玩具踏板车应标明:"20kg max"(“最大20kg")
仅供体重不大于50kg的儿童使用的玩具踏板车应标明:"50kg max"(“最大50kg")
此外,如果该玩具有外包装或使用说明,则应附有以下警告标识:
“Warning. Protective equipment should be worn.”
(警告:需穿保护装备。)
“Not for children with a body weight of more than 20kg (or, as appropriate, "of more than 50 kg”)
(不适用于体重超过20kg(或者,相应的超过50kg的儿童)
由于玩具踏板车驾驶需要较高的技巧,所以使用说明书中应该有提醒谨慎使用以防止跌倒或碰撞引起自身或第三者受伤的警示。
玩具警示标签
卖家在出口玩具到欧洲的时候,除了基本的警示标语以外,还需要在其产品本身,外包装以及使用说明书上标识清楚该产品的适用年龄范围,以减少玩具使用中不同年龄段产生的潜在危险。
玩具CE标签
另一方面,根据EN71的法规要求,市场上出售的玩具必须带有CE标志。CE标志必须遵守(EC)765/2008号法规第30条中规定的一般原则。必须将CE标志清晰可见,清晰可辨且永久地粘贴在玩具,粘贴标签或包装上。对于小型玩具和由小零件组成的玩具,可以将CE标记粘贴到标签或随附的传单上。如果没有特别的法规规定特定的尺寸,则CE标记必须至少高5毫米。
一旦欧盟海关或市场监督机构抽查,其玩具产品上面缺少了相对应的警示标识,将对其产品全部从市场上召回。如果因为缺少警示标识造成消费者人身安全,将可能需要承担更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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