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基层文化建设经验做法【精选】

本站作者 2023-03-10 00:53:00

游艺室标语部队

第五章 文化设施装备

第三十条 文化设施装备包括室内外文化场所、文化装备和营区文化环境。文化设施装备应当科学统筹、合理配置,加强管理、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逐步完善。推进全军政治工作网进排入班,改善网络带宽、上网终端、用网场所等条件。

第三十一条 驻地集中的旅(团)应当有文化活动中心,包括多功能厅、图书馆、演播室、文娱室、游艺室、乒乓球室、台球室、健身室、军营网吧,以及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修建其他体育运动设施。加强史料陈列设施建设,规范史料内容,完善陈列条件,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 连队及相当单位俱乐部应当有荣誉室、学习阅览室、健身室、乒乓球室、台球室、棋牌室、网络室等活动场所,并配备电视机、投影机、影碟机、音响设备、上网电脑、健身器械、摄制器材等。

第三十三条 加大驻艰苦地区基层部队文化设施装备建设力度,合理调整文化装备配发数量和种类。加强小散远直单位文化设施建设,统筹配发文化装备。

第三十四条 营区文化环境建设应当有浓厚的政治氛围、鲜明的军营特色、充裕的人文气息。在显著位置展示我军建军治军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的重要内容,设置体现我军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内容的橱窗、灯箱、标牌等。对楼、墙、路、石等赋予本单位特色文化元素,因地制宜修建艺术雕塑、文化长廊、主题纪念场馆和园林等。

第三十五条 旅(团)文化活动中心和连队俱乐部等文化设施装备建设用房,应当遵循《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规定,体现建设现代营房的思路和要求。

第六章 野战文化工作

第三十六条 野战文化工作包括部队驻训、演习和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文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 按照平战结合、反应快速、灵活简便、实用高效的要求,充分发挥野战文化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不同任务特点,研究制订野战文化工作预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各个任务阶段的工作重点,并搞好针对性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

第三十九条 充分利用训练小间隙、野外小场地、班排小队伍,因地制宜开展各种文化活动,积极营造能打仗、打胜仗的浓厚氛围。创建阵地文化、车厢文化、帐篷文化、甲板文化、机场文化等,打造富有军兵种部队特点的野战文化品牌。

第四十条 研制配发野战文化装备,逐步形成旅团、营连野战文化装备系列。规范野战俱乐部建设。建立全军文化装备应急服务保障体系,做好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文化装备应急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条 立足任务条件,坚持预有准备,注重就地取材,搞好野战文化环境布置,营造浓厚的野战文化氛围。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适应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和官兵精神文化需求,逐步完善基层文化装备和文化活动经费标准。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经费的投入,将基层文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重点保障,不断提高部队开展文化活动的经费保障水平。

第四十三条 旅(团)单位掌握使用的文化装备购置维修经费,应当专项用于文化装备的购置和维修保养。对营、连级单位掌握使用的俱乐部活动经费应当足额下拨,用于开展文体活动、购置文体用品和布置文化环境等。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制度,加强基层文化装备和文化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分类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坚持精打细算,科学安排,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检查评比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检查指导。全军每3年、军区级单位每2年、军级以下单位每年对文化活动开展、骨干队伍和设施装备建设、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在基层文化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全军每3年组织一次基层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0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基层文化建设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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