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浆广告口号(从“永和豆浆”案看广告用语的合法性问题)

本站作者 2023-12-07 11:53:00

永和豆浆广告口号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为了加强广告导向管理,加大对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加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选取了2019年下半年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告。这也是该局2020年发布的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涉及医疗卫生、教育培训、食品饮料、房地产等领域,共12起案例,其中最为公众熟知的是“永和豆浆”。

一、事件简介

永和豆浆的母公司,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食品”)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题为“这杯国饮,果断赞了!”的广告宣传语,含有“永和豆浆的产品作为国礼走进各国驻华大使馆”的内容。

经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实,永和食品在非正式场合向个别使馆工作人员赠送其产品,赠送行为和产品均未经政府授权,与广告宣称严重不符,永和食品的上述广告混淆概念误导受众。对此,永和豆浆回应:此事在2019年已处理完毕,公司已做了自查,杜绝相关问题再发生。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永和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规定,符合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故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永和食品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三、法律评析

依据《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2019年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国家品牌”作为广告用语违法!》文章认为,广告用语使用“国家品牌”,实质就是在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以及“国家级”禁用语,易使消费者以为“国家”为企业背书,对其产品质量、性能、功能产生误导性认识,造成不公平竞争。因此,永和食品在广告中用“国饮”、“国礼”等用语,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到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与全社会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精神背道而驰,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符合规定。

四、蓝石律师意见建议

在商品和服务充斥生活空间的时代中,广告无孔不入,如影随形,它已经成了承载社会发展,记录时代变迁,展示个性化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工具,合理合法使用广告手段推介产品,依法打击广告侵权应当成为每个社会主体应知应会的社会规则。为准确合法利用广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蓝石律师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1.广告内容要清楚明了。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2.法律底线要严格遵守。广告法从第八条到第二十八条,一共用了21个条款对广告的禁止性内容予以例举,粗细并举,兼顾了原则性和具体性,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行为进行规制,违反上述法条内容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先学规矩后办事,先学法律后作为应当成为相关广告从业者的基本常识和工作路径。

3.合法权益要有力维护。对相关广告侵犯个人肖像权、名誉权;侵犯知识产权,贬低他人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虚构事实,隐瞒商品缺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一起其他合法权益,甚至构成严重违法的广告,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和检举,有权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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