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成语 商标(商标驳回理由之不规范使用成语,易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注册能百分之百成功吗?答案是否定的,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可能因多种原因被驳回。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因不规范使用成语,易产生不良影响引发的商标驳回案例。
第19988801号“味所欲为”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为广州市厨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因不服第19988801号“味所欲为”商标被驳回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味字的释义、相关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相关合作协议等。
商评委审理与裁定:申请商标为文字“味所欲为”,是对成语“为所欲为”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指定情形。
第15063832号“心满意竹”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为成都蜀鑫泉贸易有限公司,被驳回的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等商品上。申请人还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该商标,且已通过初步审定。
商评委审理与裁定:申请商标心满 意 竹 HEART SATISFYING BAMBOO中的“心满意竹”由成语“心满意足”变化而成,将“足”改为“竹”,在成语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常用商品上,易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产生误认,扰乱了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因此判定申请商标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9320998号“津津友味”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与上述案件类似的还有第9320998号“津津友味”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罐装水果等商品上。
商评委审理与裁定:争议商标津津友味是对成语“津津有味”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认识,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第21536446号“有焙而来”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为上海巨德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第21536446号“有焙而来”商标被驳回,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审理与裁定:申请商标“有焙而来”是对成语“有备而来”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规范成语的认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以上几个商标驳回/无效案例主要涉及的法律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条款作为商标注册的绝对条款,常作为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此条款一般适用于使用不文明用语或其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在一些案件中,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也可能被认定为这种情形从而被驳回。
由此可见,不规范用字、谐音成语等注册商标有很大驳回或者无效宣告风险。因此,高沃小知建议:这种有高风险的不规范使用成语的商标,大家还是不要轻易尝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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