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的同音词 锁
这个问题也困惑了我一段时间。其实按普通人的语感,特别是受过一定英语教育的人的语感,无疑是更倾向于“兼类说”的。但对“锁”进行这样的处理,有以西语律汉语之嫌,其次是理论上存在矛盾。
我们看看英语,water是兼类吧,“水/浇”;fire是兼类吧,“火/焚”。至少英语老师一般是这样教(实际上有的英语词典把它们视为同形同音词,这些先不说)。那为何汉语的“锁”不能是兼类词呢?
首先,英语有丰富的形态来标记词类:water后面加个ed表过去式,哦,这是个动词;如果是前面加一个the,嗯,原来还可以是名词。汉语这样行不行?不行,没形态变化做依据。
汉语划分词类的方法,不靠形态变化,而是以语法功能为标准,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广义形态”,以和英语的“狭义形态”相区分。汉语的词类划分,带有一定的相对性,这是事实,但一旦划分好词类,理论上是绝对不存在“兼类词”的,“兼类词”是个伪命题。汉语(这里仅指“现代汉语”)如果分好了词类,就一定没有兼类,那些看上去似是兼类的词,只有下面四种可能:
少划分了一门独立的词类
划分词类的步骤不合理,划分太“相对”了
实际上是两个词,二者是“同形同音”关系
所兼的“两个类”,本没有分开的必要。
总言之,都是不小心搞错了,才误以为存在兼类。
再来从“意义”的方面进行论证。我们假设所谓的“兼类词”真的存在,那么它的定义就是——“同形、同音、同义而词性不同的一个词”。可见“兼类说”的前提是同一个词,不同一个词是不能兼类的。“门锁”和“锁门”,两个“锁”,写法和读音都一样,那来看看两者否“同义”,如果它们还“同义”,就它们是同一个词。
我们都清楚,“同义”是指概括义的相同,而不是说具体意义的相同。我们发现两个“锁”的意义是不相同的:
锁{锁具}
锁{使门、箱等不易打开的一种行为}
这个不同,应该不仅是具体意义的不同了,而直接是概括意义的不同。用哲学的术语说,不仅是“量”的不同,而且是“质”的不同。两种概括的意义虽有关联,但终究是不同的概括义,不同的“质”。之所以说这种不同是概括义上的不同,我相信母语者是可以区分的,举个例子:
正式文件 正式提出
自然风景 自然发展
上面的“正式1/正式2”,意义的差别不大吧,不过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还是有些微的差别,这个差别就是具体意义的不同。但对于“自然1/自然2”,我们却很明显地知道两者意义是有区别的,特别是在和“正式”对比的前提下,这就是概括意义的不同。你可以说两个“自然”的意义有关联,但不能说是相同的意义。再比如:
我想明天会下雨 / 我想明天出去玩
他的才华好突出 / 认真写,好突出主题
第一组,两个“想”的词性似乎暂时看不出什么差别。第二组,两处都用了“好突出”,也可以说两个“好”在词性上暂时还看不出有什么差别。
但意义上是显然不同的,第一组,前“想”是{认为},后“想”是{情愿}。第二组,前一个“好”是{非常},后一个“好”则是{以便于},我们需要把两个“想”、两个“好”都各区分成两个词,而不是视为一个词。同样道理适用于“锁”。因而我们清楚,有着两种不同概括义的“锁”,是不同的词,“兼类说”的基础没了。
假设我们承认,两个“锁”的意义只是具体意义的不同,还没到“分家”的地步,那么这等于说,两种不同的意义,只是同一个词的不同义位,是内部的对立而非外部的对立。如果这种说法成立,那么词典(非字典)对“锁”的描写将会变成:
锁具〈名词〉
使门、箱等不易打开的一种行为〈动词〉
这样的描写在词典里头似乎很常见,但实际上这是一种为了节省篇幅、而不太严谨的做法。因为如果这样,词性就跟着词的义位跑了,一个词中,不同的义位可以有不同的语法功能,这样“词性”不如直接改名叫“义位性”好了(实际上很多词典所主张的就是“词无定类,类有定职”,这样看的话我们就不能批评词典的做法不严谨)。
我们知道,词性是以“词”为基础来进行讨论的。所以说,即使真存在所谓的“兼类词”,那也需要以“意义上完全相同”为前提的,而绝非“意义上有所相关”。意义、词性都不同的词,不好意思,兼不了类,拿不了“双重国籍”。这个角度看,英文的water、fire,也不是“兼类词”(但是像英文的hard,有adv.和adj.两种词性,意义上的差别至少我们中国人感觉不出来,则似乎可说是“兼类词”,但也是有英语词典把它们视为同形同音词)。
“锁”在词典中是两个词,正确的描写应是:
“锁1”〈名词〉:锁具
“锁2”〈动词〉:使门、箱等不易打开的一种行为
“锁1/锁2”其实是“同形同音词”。由于这些“同形同音词”在意义上有密切的关联,可以视为这些不同的词享有共同的一个语素,因而可以说成是“同素词”。现代汉语还有些同形词,聚几个例子:
手机还有电 / 被电了一下
拿块冰过来 / 赶紧冰一下
火在那里烧 / 这首歌很火
其实古汉语也有很多这类的现象(如“目”、“手”、“腹”),因而给人一种古汉语兼类词或活用情况特别多的错觉(很多高中老师包括大学老师也持这种偏大众的讲法)。如果古汉语的词类系统和现代汉语大体相同,那么我们可以说这些是“同形同音词”,而不是兼类或活用。
教育上常用“兼类”的说法,不过是为了在形式上“减少”词汇量,并把这些意义相关的“同素词”串起来讲解,方便学生记忆。我们可以从历时的角度讨论这些“同素词”的特点和引申规律,以深入理解语言现象,但我们要清楚,“兼类”的说法并不严谨。当然,有些词只算“同形同音词”而不算“同素词”,比如“山顶/顶得住”中的“顶”,“刻漏/一刻钟”的“刻”。
最后顺便说下,“同素词”能用于诗文修辞。诗文修辞中有种叫“借对”,里头分为“借音”和“借义”。“借音”便是借用“谐音词”来对仗,如
思家步月清宵立,忆弟看云白日眠。
“清”借了谐音词“青”,来和下文的“白”相对。
“借义”实则上不是“借义”,而是“借形借音”,即在“借音”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形”。只不过书面上都是通过“形、音”来联想意义的,如果“音”和“形”同时都借了过来,那么“意义”也像是被借了过来一样。
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
“寻常”可以指向两个词,一个是副词、一个是量词。量词“寻常”的意思为“八尺为寻,倍寻为常”。杜甫这里的“寻常”,意义上用的是副词的“寻常”,形式对仗上则是用量词“寻常”,以和下联数词“七十”对仗。“借义”便是利用“同素词”才能办到的。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