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滑倒侵权案例【精选】
在“常见的几种事故及人身伤害索赔”一文中我曾经提及过绊倒,摔倒,滑倒这类事故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由于道路严重凹凸不平或其他缺陷和障碍引起行人绊倒,摔倒,滑倒的事故。第二种是在公共场合如商场购物中心地上的缺陷,液体或其他障碍物致人摔倒,滑倒或绊倒引起的事故。
这期的文章将对这两类事故发生的情形进行详细的介绍。
需要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在道路上,停车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绊倒,摔倒,滑倒这一简单的事件并不能理所当然的表示当事人可以成功的向地方政府,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索赔在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要成功地索赔,当事人必须要证明拥有或负责管理该道路或场所的个人或公司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因道路严重凹凸不平或其他缺陷和障碍引起行人受伤的事故中,当事人需要证明负责管理事发路段的地方政府有失职的行为。这些失职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 没有对事发路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查以发现存在的缺陷和障碍---地方政府对路段进行检查的频率将视路段繁忙的程度而定,可能是每星期一次,每月一次,每三个月或每半年甚至是每年一次。
• 在检查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已存在多时的缺陷或障碍(这可由事发路段居民的证词来证明);
• 对路段进行检查的工作人员没有向地方政府报告发现的障碍和缺陷;
• 地方政府在得知所存在的障碍或缺陷的报告后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清除障碍或修复缺陷。“合理的时间”的长短将视事发路段的繁忙程度而定,可能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在24小时内或在一个星期内修复等。
• 路段在维修期间没有被安全的隔离起来或设置警示标牌告诫行人可能存在的危险。
上述情况是地方政府可能出现的失职行为,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定期对道路进行了检查,在发现道路上的障碍或缺陷后在合理的时间内清除了障碍或修复了缺陷,或如果当事人是因紧急出现的障碍或缺陷而受到伤害但地方政府对该障碍或缺陷的存在并不知情。地方政府将不会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伤害或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确定地方政府对于道路检修有失职的行为后,当事人还需要证明道路上的缺陷或存在的障碍足以严重到一定的程度而给其带来伤害。因为地方政府对于道路维护的原则是将道路保持在“合理的良好状况”。
我们知道外面的道路不可能和家中的地板一样平坦。因此行人在使用道路时也必须要尽注意的义务来避免因明显存在的障碍或缺陷而受伤害。比如说,当事人因人行道上的凹陷而摔倒,那么当事人索赔成功的前提之一还必须确立该凹陷的地方至少有1 英寸(2.5厘米)深。同时该凹陷处必须要有一定的范围和扩度使得当事人的脚踏进去后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
如果事故不是因道路本身的缺陷引起而是由于其他人设置的障碍或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的,事故责任将可能由设置该障碍或施工单位来承担。
在当事人在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摔倒,绊倒或滑道受伤的事故中,当事人需要证明的是该公共场所存在可能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障碍或缺陷但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除障碍,采取紧急补救措施或设置警示标牌提醒危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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