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什么的不什么成语

本站作者 2023-06-24 15:21:00

成语什么什么不一

日前才结了一起关于提成工资争议的劳动仲裁案件,代理用人单位,结果是裁决驳回劳动者的主张。

案情大概是这样:

2020年11月中旬,易某入职某激光设备公司,岗位为销售经理,双方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固定工资5000元。当年12月8日,一客户主动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想买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并要求该公司一把手亲自到杭州(客户所在地)与客户的一把手当面协商。

于是,该激光设备工资法定代表人就带着新入职的劳动者易某一起去客户单位进行谈判,确定和合作框架,随后安排公司业务助理起草合同、便携技术协议、装箱清单、联系发货、运输公司等等一系列事情。劳动者易某由于新入职,对许多业务根本不熟悉,只是跟着学习,在整个交易中,只转发了几次文件、给合同加盖了公章、在微信群里发了几个表情。仅此而已。

后来,2021年1月份,激光设备公司经过考察,觉得易某不能胜任业务经理岗位,就把他劝退了。易某离职后,第三天,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以自己“在该笔交易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交易的促成、推进等起到至关重要作用”为由,要求单位支付其该笔业务的提成1万元。

我代理该激光设备公司。

在听取了公司方描述的案件情况后,我提出要准备以下资料(该公司人事也比较专业,提前按照自己的思路整理了一套证据材料):

1、证明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证据,比如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表、交接表等。

2、证明在职期间工资及工资发放情况的证据,比如银行流水、考勤表、工资条

3、证明劳动者在该笔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等

4、证明公司关于业务人员提成计算和发放的证据,比如规章制度等。

经过审查,我发现,易某在入职当天填写的入职登记表,明确记载了试用期的期限及试用期工资(5000元),劳动合同中未填写试用期工资,只是约定转正后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加奖金补贴等。微信群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客户不是易某开发的,也不是易某带给公司的,其在整个交易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只是帮助转发了几次文件,传了几次话,在微信群里发了几次表情。公司提供了考勤记录、绩效考核表、及提成工资的核算办法,可以证明,试用期内单位并未对易某进行绩效考核,是按照5000元足额发放月工资。提成工资核算办法规定了提成工资的发放方式,只是规定不合法(离职的,视为放弃未发放部分的提成)

为此,我确定了以下答辩思路:

1、易某在试用期内,双方约定的工资为固定工资5000元(入职表为证),并不包括所谓提成和绩效(绩效考核表、工资表为证)。无权主张提成。

2、易某所提到的交易,从客户开发到合同签订、履行,都不是杨某负责完成的,易某与该笔交易并无关系,按照行业惯例,作为业务员,此种情况下无权主张该笔交易所对应的提成。

3、按照提成工资发放办法,也不应获得提成。(单位要求增加的,其实我并不认同,理由前面说过,该发放办法规定,员工中途离职的,视为放弃未发放的提成,改种规定内容显然是违法的,无效的)

开庭当日,我提供了厚厚一本证据(聊天记录比较多),仲裁员非常惊讶“这么小个案子,哪来这么多证据?‘

结果,在我念完答辩状后,仲裁员就丧失了继续听我详细陈述证据的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的兴趣,多次出言不逊,说“写的太多,都是废话”。

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我并未当庭与该仲裁员理论。至少能看出来,仲裁员关心的问题已经找到了答案。

举证质证完毕,仲裁员针对提成问题,着重问了几个问题:

1、工资如何约定?

答曰:试用期固定工资,5000元,不包括提成。

?是否包含提成?

答曰:不。

?该笔交易的客户是怎么找到公司的?

答曰:自己联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杨某开发的,不是杨某带给公司的。

辩论阶段直接跳过。

调解阶段,该员工仍然坚称自己对这笔交易的促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老板与客户谈完当天就返回了西安,在客户微信客气挽留的时候,杨某给客户发微信说“本次时间比较紧,下次有时间来西安再请您吃饭”,杨某就认为,客户这是对老板走得太急生气了,是他安抚了客户的情绪,才保证交易得以继续”(这种观点我还真是第一次听到)。

结果显然很容易预测:仲裁裁决驳回了杨某关于提成工资10000元的主张。

通过这个案例,想分享的关于主张提成的几点意见:

作为劳动者,要主张提成,起码要证明以下事项:

1、工资构成中包括提成。

2、自己完成了一定工作任务,符合发放提成的条件。

3、如果有规章制度的话,自己符合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提成发放条件。

作为单位,面对劳动者主张提成的主张,抗辩思路:

1、工资中是否包含提成;

2、单位规章制度关于提成的核算及发放且该制度合法、告知或公示过;

3、该劳动者是否符合提成发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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