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成语及典故(讲成语·学法律)

本站作者 2023-11-09 05:52:00

关于法律的成语及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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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以“讲成语·学法律”为主题,给大朋友小朋友们从法律知识的角度另类解读了凿壁偷光、卧冰求鲤、掩耳盗铃、依样葫芦等成语典故,普及了什么是财产权、身体权,什么是知识产权、什么又是亲权。

噹噹噹噹!今天给大家奉上一期“讲成语,学法律”的成语故事,希望这些成语故事能补充大朋友们的故事王国,希望成语故事能陪伴小朋友们每一个好梦,也希望这一个个生动的法律故事,能在小朋友们心中种下法治的种子……

《韩非子·内储说上》

古时候,齐国的国君齐宣王爱好音乐,也爱摆排场,每次听吹竽的时候,总是叫300个人在一起合奏给他听。有个名叫南郭的处士明明不会吹竽,仍然混进了这支乐队,每次合奏装模作样,从没有吹出过声音,但和大家一样享受着优厚的待遇。好景不长,几年后,齐宣王死了,他的儿子齐湣王继承了王位,但齐湣王喜欢听独奏,便让这300个人轮流来吹竽给他听,南郭处士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担心被发现自己招摇撞骗便连夜收拾行李逃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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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无本领的冒充有本领,以次货冒充好货。

弄虚作假虽能蒙混一时,但是无法蒙混一世,虚假经不住时间的考验,终究会露出马脚的。

所以,第一,提升自己,具有真才实学才是最重要的。第二,以诚待人,做人做事都应该实事求是。

同义词语:鱼目混珠、狗尾续貂、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战国策·魏策二》

战国时期,魏国大臣庞葱陪同太子前往赵国做人质,临行前他对魏王说:"如今有一个人说街市上出现了老虎,大王相信吗?"魏王回答:"我不相信。"庞葱又问道:"如果有两个人说街市上出现了老虎,大王相信吗?"魏王说:"我会有些怀疑。"庞葱接着说:"如果又出现了第三个人说街市上有老虎,大王相信吗?"魏王回答:"我当然会相信。"庞葱说:"很明显,街市上根本不会出现老虎,可是经过三个人的传播,街市上好像就真的有了老虎。而今赵国都城邯郸和魏国都城大梁的距离,要比王宫离街市的距离远很多,对我有非议的人又不止三个,还望大王可以明察秋毫啊。"魏王说:"这个我心里有数,你就放心去吧!"果然,庞葱刚陪着太子离开,就有人在魏王面前诬陷他。刚开始时,魏王还会为庞葱辩解,诬陷的人多了魏王竟然信以为真。等庞葱和太子回国后,魏王再也没有召见过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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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说的人多了,就能使人们把谣言当作事实。

对人对事不能以为多数人说的就可以轻信,而要多方面进行考察,并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正确的判断。更不能捏造、散布谣言,诽谤他人,要尊重事实,坚持真理。

同义词语:众口铄金、道听途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左传·桓公十二年》

楚国侵略它的近邻绞国,集中兵力攻打绞国国都的南门。绞国人坚决保卫,严守不出。屈瑕说:"绞国人轻率,缺乏计谋,我们可以引诱他们出城。让我们的伙夫去打柴,故意不派士兵保护,他们见了一定会出来抓的。"带兵的将领,依计而行。绞国人果然出来,一下就抓去了30个楚国人。第二天,绞国人更加大胆,追到山里去抓更多打柴的楚国人。楚军预先在山里设下埋伏,把绞国打得大败。于是强迫绞国订立了"城下之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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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战败国在他人严重威胁下被迫订立的屈服条约。

同义词语:身不由己、趁人之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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