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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背景
日常生活中有许多用电户并非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而是由小区、商业体、园区物业服务公司或管理公司转供电,即电网企业向物业服务公司收取其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转供电区域”)内总用电量电费,物业服务公司向用电户收取电费,此过程中,用电户实际交纳的电费单价往往比电网企业收取电费单价要高。此外,除转供电加价收取电费外,电网企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电费时,物业服务公司还会以服务费名义加收费用。
当用电户就电费问题与物业服务公司产生争议时,物业服务公司多以内线损耗、供电设施维护的人工成本、设备损耗等理由证明其加价收取的合理性。本文即对此问题进行详细梳理。
1.“转供电”
1.1开展转供电业务需经电网企业委托,并签署协议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企业若开展转供电业务,需经电网企业委托,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开展。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文《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1.2 转供电电费收费标准
1.2.1电价实行统一政策定价,具体价格以各地主管部门发布为准
根据《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力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各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就各供电区域制定相应的电价收取标准。
1.2.2不得私自增加转供电电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供电主体不是电力“经营”的合法主体,其收取电费时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同时多地发改委均发文要求降价销售,要求严格规范对用电主体的收费政策,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打通降低电价、落实电价政策的“最后一公里”,使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在此基础上,各地均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进行处罚。如,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2020年11月公布一批转供电主体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典型案件,其中益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转供电违规加价案被处理罚款人民币41.28万元,责令加价电费予以清退。
1.3 转供电内线损耗及其他成本费用承担问题
1.3.1转供电区域内的内线等损耗应由电网企业承担
因转供电区域内内线及变压器等设备损耗电量,致使区域内总用电量实际大于各用电户分表用电量之总和。此即是物业服务公司解释向用电户加价收取电费理由之一。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中“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及“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的规定,电网企业在向转供电方收取电费时,应已计算内线等损耗并在扣除后收取费用。
1.3.2转供电区域内电力设施维护的人工等成本应计入物业费
转供电区域内往往需要建设变压器、管理机房等设备以及对该类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由此产生建设成本及维护成本。此为物业服务公司解释向用电户加价收取电费的又一主要理由。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两种方式收取服务费。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定:
1.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达成协议。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容量。
2.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3.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就运行维护、检修、备品备件等项事宜签订交接协议。
4.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所有者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据此可以确定,除用户专用供电设施外,物业服务企业就转供电区域内共用的变压器、管理机房等设备提供日常维护成本属于上述第2项内容,故通常认为已计入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复收取。
2. 代收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除加价收取电费外,还存在以代付代付服务费的名义额外收取手续费,此费用在计算收取时往往与用户用电量挂钩。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据此可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电费代收代付服务的委托方为供电企业,该服务费用应于物业服务企业与供电企业间签署的代收服务协议予以约定处理,不得向业主、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写在最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即将于2021年3月1日施行,国家不断规范水、电、气、暖收费制度,就供电环节而言,即将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业主、商家等用户在支付供电环节款项时可以咨询听取专业人员意见,避免超额支付费用,节约用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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