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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杭州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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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杭州市缸儿巷15号 邮编:310001 传真:87817036
地址:杭州市秋涛路242-2号秋涛发展大厦A楼
下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白石巷256号(下城区城北体育公园对面) 邮编:310003 传真:85130286
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杭州市竞舟路228号(劳动) 邮编:310012 传真:88979674
地址:杭州市浙大路1号(人事) 邮编:310013 传真:87935036
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北城街55号(湖州街与杭行路交叉口向南约500米) 邮编:310015 传真:88297287
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杭州市景昙路98-2号 邮编:310020 传真:8603655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区行政中心一楼 邮编:310052 传真:87702139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600号 邮编:310018 传真:86878776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杭州市龙井路1号 邮编:310007 传真:87179512
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萧山区金城路1558号 邮编:311202 传真:82653611
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市民之家 邮编:311100 传真:86222994
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富阳区迎宾北路166号永和大厦 邮编:311400 传真:63323536
临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临安市临天路75号 邮编:311300 传真:63721338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电大路18号 邮编:311600 传真:64731071
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云栖中路828号 邮编:311500 传真:64600002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77号 邮编:311600 传真:64812594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必要;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必要;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者失踪人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相关证明,原件,1份,必要;
4、初诊病历,复印件,1份,必要;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必要;
6、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4)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上下班途中受伤的,提交受伤时实际居住地址的证明;(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救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原件,1份,必要;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非必要,在用人单位不申报、受伤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申报时,委托他人申请。8、委托书,原件,1份,非必要,在用人单位不申报、受伤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申报时,委托他人申请。9、可用于证明工伤经过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1份,非必要,视情况提供可用于证明工伤经过的其他材料;
认定条件(受理条件)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杭企业,以及省属企业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注册地在杭的其他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 已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由参保登记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 ;注册地不在杭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材料齐全,未超出申报时限的(按规定由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的,其受理地点及受理时间请咨询当地人力社保局)。
认定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
2、劳动保障局行政部门受理(时限15日)
3、审查材料(时限45日)
4、审核决定
5、办结反馈
认定依据(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1号)“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杭企业,以及省属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注册地在杭的其他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 已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由参保登记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 ;注册地不在杭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4、《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54号)“在杭省部属用人单位及省级机关驻省外机构,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5、《转发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3]206号)“杭州市市属用人单位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划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在城区的分局(垂直管理或派出机关) ,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区、县(市)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所在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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