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可怜的感慨(孤儿的「边缘群体」——事实孤儿)

本站作者 2023-08-06 18:24:00

孤儿可怜的感慨

概述

事实孤儿指的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儿。他们多数父母一方失踪、 死亡、 患有精神病、 正在服刑或重残等,另一方未行监护照料义务 1 年以上,或是非婚生、遭遗弃后无人收养。

孤儿本身就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也是最需要呵护和关爱的,而作为孤儿群体中更为「边缘」的事实孤儿[1],他们的境遇与孤儿相似,但因为他们不符合孤儿父母双亡的条件,所以不能较好享受到国家孤儿福利救助政策,因此,事实孤儿被呼吁应当得到同样甚至更多的社会关注和爱护。

何为「事实孤儿」?

事实孤儿,具体指的是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患有精神病、重残、重病、正在服刑(3年以上)等,另一方未履行监护照料义务1年以上,抑或是非婚生、遭遗弃后被收养,导致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2]

与之较为相近的一个词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通常指的是外出务工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相比事实孤儿,留守儿童的家庭更为健全,家庭成员所遭遇的变故更少,家庭因素对其造成的负面成长影响也更少。留守儿童和孤儿存在本质差别,但事实孤儿本身就是孤儿的一个特殊部分。

「事实孤儿」所面临的问题

除了物质条件的缺失,作为正在成长中的、心智和身体都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事实孤儿的心理问题更突出、也更值得被关注。根据一些社会调研结果能看到,一般来讲,事实孤儿在学业、情感、人际交往、自我评价、安全感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3],具体如下:

(一)学业相对比较薄弱

由于缺乏监护人的监管和引导,事实孤儿大多数在接受教育方面难以得到保障,学业方面努力程度不够,学业成绩也较差,因此老师的支持和鼓励也较难获得。由此导致他们学习动机不足,学习兴趣缺乏,学业倦怠和拖延现象突显,厌学情绪较重。此外,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有的事实孤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考虑因家庭困难而选择辍学打工。而有时因在学习上得不到满足,有的孩子还可能经常逃学和旷课,部分事实孤儿还可能沾染恶习,导致一些有违品行或法律之事的发生。

(二)情感较为脆弱

某项调查显示,造成事实孤儿的原因中,父亲死亡、母亲改嫁或离家出走的占调查数字的91%。父母在其成长中的的缺位,尤其是母亲的离开、老人的埋怨情绪对事实孤儿情感的影响较大。事实孤儿负面性情绪相对较多,情绪低落,有的孩子会产生愤恨或委屈的情绪,生活中更易悲观和自责。 一部分事实孤儿情绪稳定性差,容易觉得生活无望因而暴躁,甚至会产生自杀的念头。

(三)人际交往存在障碍

事实孤儿因为亲子关系的缺失,他们在人际交往上显得先天不足。

在人际交往上,他们容易害羞多疑,对与外人交流比较警惕,不大主动与人交往,喜欢独处。部分事实孤儿性格较为内向孤僻,更不容易交到朋友,缺少有效的沟通和抚慰。多数事实孤儿表现出不善言谈甚至缄默不语的情况,存在明显的自闭和自卑倾向。有的事实孤儿在福利院集中抚养,个体可能不愿寻求社会支持,有寄人篱下的孤独之感。事实孤儿也往往较不愿主动融入集体,与周围同学交流较少,与师长也很难进行感情交流。

(四)自我评价偏差

在过重的心理压力和生活下,事实孤儿容易出现自我评价偏差。

事实孤儿大都有被别人欺辱、被周围小伙伴瞧不起的体验,对于一些孩子的歧视,他们内心愤怒不安,有时也会有失落感。自卑心理和自我认同过低在事实孤儿中较为常见。有些事实孤儿因多方的关怀而产生逆反心理,觉得别人是可怜自己。甚至部分事实孤儿可能会过度的无助失望,找不到人生的价值和意义。

(五)安全感缺乏

因家庭的不完整、经济生活的困难,事实孤儿普遍安全感缺乏。因此,他们在面临突发事件时易紧张不安,常常感觉到恐惧,在受到伤害时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当面临一些外界他人对自我的否定时,个体容易不自觉担心被抛弃。有的孩子担心父母重病去世,也会感到不安焦虑。有些孩子生活在高风险寄养家庭,比如寄养家庭养父母偏大、重病去世等,这些潜在的风险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寄养关系的中断,加重事实孤儿的不安全感。

政策措施

[4]

我国自建国以来就将孤儿的抚育问题视为社会支持政策中优先发展的领域,并在福利政策中得到了最为鲜明的表现。从1949年到1978年,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之时就开始构建孤儿抚育制度,逐步形成了城市地区公有制福利和农村地区集体福利的双轨制孤儿抚养体系,并将孤儿抚育工作纳入到了五保供应的政策体系框架之内。

1978年后,我国逐步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改革,尽管这一时期国家的整体福利发展较为缓慢,但是基于孤儿抚育的要求,相关福利政策依旧被保持下来。目前,孤儿保护工作受到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重视,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各个主要世界组织和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制度去保障其有效供应。在世界普遍关注孤儿权益的趋势下,以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为开端,,我国有关孤儿抚育问题的政策得到了更为迅速的发展,并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核心、以《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为代表的政策体系。

但是,尽管随着福利院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孤儿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并初步形成了责任清楚、标准统一的社会支持体系。但是,作为与孤儿非常类似的弱势儿童群体,事实孤儿群体还没有被纳入到整体的政策保障体系中,因而导致大量的事实孤儿存在严重的社会风险,无法可依、没有体制保障,很少有人会主动关注事实孤儿的状况,2013 年就曾在南京发生过父母因为吸毒被抓,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的悲剧事件。

「事实孤儿」救济所面临的缺陷

在现阶段,问题儿童是一个社会治理的综合性问题,社会支持问题表面上表现为社会支持主体的缺位,但在本质上体现出的是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制度性缺陷。具体来讲,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的缺陷[5]:

(1)「家庭为中心」的福利供应模式已经嬗变成了「家庭为主体」的福利供应模式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坚持了东亚福利模式中“家庭为中心”的特征,这种思路虽然有助于舒缓政府的财政压力并契合了我国传统的家庭文化,但是却给个人及家庭带来了不可预知的财政压力和社会风险。相比于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我国在社会福利事务上的发展长期处于滞后,对于事实孤儿等弱势人群的资金与服务供应均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我国国家福利的部分职能就被迫被家庭所承担,形成了“家庭为中心”福利模式向“家庭为主体”福利模式的转移。而反观日本与韩国,新千年前后两国的福利观正在从“生产主义福利体制”向“后生产主义福利体制”进行转轨,国家福利的供应力度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扩大,形成了与我国社会福利建设截然不同的局面。

(2)「补缺型」的社会福利制度依然未能被「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所代替

长期以来, 我国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思路下将社会福利制度仅仅定义为针对孤儿、失依老人和残疾人的福利扶助,因此我国事实孤儿等人群没有被很好地涵盖在社会福利制度之下,出现了社会支持的主体缺位。同时,由于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一般多以“资金”作为主要的供应手段,缺乏“服务”的有效供应,因而我国福利供应的手段也出现了明显的滞后。考虑到事实孤儿家庭一般都比较贫困,在养育费用和养育技能方面均有显著不足,因此我国目前发展的“补缺型”社会福利制度有必要尽快扩大其覆盖范围,将事实孤儿纳入到其保障范围之内。

(3)我国民间资本、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的缓慢发展和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不足直接制约了事实孤儿的权益保护

尽管我国中央政府在近年来积极倡导和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且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西部地区在信息资源、资金状况、管理水平、人才发展等方面均存在着非常大的局限性,因而我国西部地区事实孤儿能够得到民间力量帮助的人群人数非常有限。同时,我国服务型的社区和专业化的社会工作队伍目前在西部农村地区仍然处于空白,尚不能够为需要人群提供良好的服务。

正如对留守儿童问题、孤儿问题的解决措施一样,事实儿童问题的解决也必然要走建立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出台专项计划之上的社会综合治理之路,在教育、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让家长「生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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