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窑子的说说 说说古代的“打板子”
说说古代的“打板子”
“打板子”是古代的一种刑罚,施与的对象主要是犯有较轻罪行的人。所谓打板子就是用细竹板或荆条打屁股。“打板子”大致有两个目的,一是让罪犯尝受皮肉之苦,算是对他所犯罪行的惩罚。二是用板子打屁股以羞耻其心,警示他犯罪耻辱,要好好长记性,勿得再犯。
“打板子”是民间的口语俗称,法律文本术语称作“笞杖刑”。笞杖之刑入律始自汉代,至清朝末期废止,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存在了两千馀年。
笞杖进入“五刑”
中国律例自古有“五刑”之制,即五种刑罚种类。西汉之前的五刑与隋唐后的五刑内容不同。周秦时期的五刑为:墨(黥)、劓、刖(剕)、宫、大辟(死刑);秦汉时期的五刑是:黥(
qing
)、劓(
yi
)、刖(
yue
)、枭首、菹其骨肉(将人剁碎);魏晋南北朝时期五刑:鞭、杖、徒、流、死;隋唐以后的五刑:笞、杖、徒、流、死。现在的五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刑”在法律上称作主刑,另外还有赎金等附加刑与之并存。
先秦五刑中的墨、劓、刖、宫都属于“肉刑”。所谓肉刑就是残割人的肢体。墨刑是在罪犯面额上刺字,染以黑色为标志。劓刑是割掉鼻子。刖刑是砍掉脚趾,又叫“刖足”。宫刑是残割生殖机能,男人去势,女人幽闭。又叫腐刑。
笞杖二刑入律肇始西汉文帝刘恒。《汉书.刑法志》载有这段故事:汉文帝十三年(前166),齐太仓令淳于公获罪当刑,皇帝诏谕把他押解长安候审。淳于公没有儿子,只五个女儿。解押将起行时淳于公自言道:“生子不生男,生子有何用?”他的小女儿缇萦听了父亲的话悲伤而泣,打起行装陪父亲一并来到长安。缇萦到长安就给文帝刘恒上了道书奏,写道:“我父亲为官吏,齐地百姓都称他廉洁。今天他犯罪当刑,若死则不可复生,若残则不再健全。即便想改过自新,却也没有了机会。我愿意入宫作奴婢,替父亲赎罪,让他能自新。”
刘恒看了缇萦的书奏,怜悲其父女深情,遂下令说:“上古有虞氏时,只让罪犯穿上奇装异服来代替死刑,百姓便知耻守法。今天虽有肉刑,却犯罪不止,根源何在?实为教化不明,我深感惭愧。今人犯罪,不经施教就加以刑罚。有的人本想改过自新,却没有了机会。现在的刑罚断肢体刻肌肤,令人终身不能复生,怎好意思说为民父母?我下令废除肉刑,改易其他刑罚。”
文帝刘恒诏谕颁下,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遂修改律例并上奏:“当劓刑者,改笞三百;当刖刑者,改笞五百。”皇帝照准,肉刑遂渐进废止,笞刑自此入律。当时笞杖未分,只有笞刑。东汉时期,杖刑单列出来,一度还有“鞭杖”。南北朝时杖刑正式入律,成为“五刑”之一。隋唐以后,笞、杖、徒、流、死五刑正式确定。
历代“板子”的规格
笞与杖的材质是一样的,区别在于尺寸大小。汉文帝之后的景帝时期,丞相刘舍主持制定“笞”的规格是:笞为竹质,长五尺(汉代一尺约22厘米,五尺约1.1米左右),大头儿一寸,小头儿半寸,竹节儿须削平。被判令笞刑者以臀受,即打屁股。行笞刑时须一人完成始终,中途不得换人。
东汉及魏晋南北朝时,笞刑一度为鞭刑取代。“鞭”系皮制,分生皮子与熟皮子两种。笞杖二刑由此变为鞭杖二刑。因“笞”较细,笞刑本身就接近“抽打”。
唐代开国勋臣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中解释杖刑说:“《孔子家语》记载古代先王舜侍奉父亲时,父亲拿小杖打他,他就受着。拿大杖打他,他就跑(笔者按:这实际是一种孝),《国语》有‘薄刑用鞭扑’,《尚书》有‘鞭作官刑’等说法,这就是杖刑的渊源。汉代笞刑用竹,今天则用楚(笔者按:楚就是荆条)。”
唐代“笞”的规格为:大头儿二分,小头儿一分半,长三尺五寸。“杖”的规格为:大头儿二分七厘,小头儿一分七厘,长三尺五寸。材质为荆条。
宋代“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儿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儿径不得过九分。笞刑通用行杖。
元代笞杖二刑以数量划分,七至五十七为笞刑,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叫杖刑。笞、杖规格与宋代大体一致。
明代“笞”以小荆条制成,大头儿径二分七厘,小头儿径一分七厘,长三尺五寸。“杖”以大荆条制成,大头儿径三分二厘,小头儿径二分二厘,长三尺五寸。笞杖所用荆条均须消去荆节,统一用刑部颁发的模板校勘,且荆条上不许沾有铁钉等异物。
清代笞杖改用竹板。“笞”用小竹板,大头儿阔一寸五分,小头儿阔一寸,重不过一斤半。“杖”用大竹板,大头儿阔二寸,小头儿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笞杖均五尺五寸长。笞杖刑具一律用刑部颁发的模具校勘,并不得有竹节儿铁钉等异物。
慎刑慎杀与折杖制
笞杖二刑针对轻罪而设。行刑者手执小头儿用大头儿打犯人屁股。之所以规定“臀受”,是因其有小过错,而法律又须予惩处,便打屁股以耻其心并令其引以为戒。中国历代各朝对笞杖二刑的实施均秉持能少则少的司法原则。恤刑慎杀是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此为古圣贤之“王道”。孔夫子主张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深得君心民心。儒家思想贯彻于立法司法,就是“德主刑辅”慎刑慎杀。西汉景帝刘启曾下诏说:“增加笞刑数与死刑无异,即便犯人侥幸没被打死,其生活也不能自理。定律:笞五百改三百,笞三百改二百。”不久刘启又说:“有的已被打死,而笞数尚未满,朕甚怜之。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制定笞令是为了教化,而不是把人打死。”(参《汉书.刑法志》)
折杖制度是古代各朝的通例。所谓折杖就是对所判令的笞杖数量在实际执行时予以打折。或八折或五折或四折,各朝不等。折杖就是慎刑。按现在话讲,刑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其根本是教化人心,使其知耻向善不为恶。即所谓惩戒并行,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减少杜绝犯罪。慎刑慎杀当是人类文明体现。
唐太宗李世民说:“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太宗时审决死刑,虽已下令执行,他仍要求复奏三次。不久,太宗觉得三次复奏仍存弊病,又说:“虽然三次复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深思。自今以后,应二日之内复奏五次。”他说的两天内复奏五次,即执行死刑前一日、二日各复奏一次,执行当日须复奏三次。五复奏实行以后,“全活者甚众”(《旧唐书.刑法志》)
宋代元祐元年(1086),全国判决大辟(死刑)犯二百六十四人,最终执行死刑者只二十五人,不及十分之一。(参见《宋史.刑法志》)
明永乐二年(1404)始行“热审”制。所谓热审即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一般是六月初至九月初),除重罪外,笞杖等轻罪暂且候审或减等宽免。这是考虑夏季天气炎热,笞杖受刑伤口难以愈合,徒给罪犯增加不应有的痛苦。对于必须判予刑罚的案件,待秋季天凉后再做审决。谓之“秋审”。
清初,沿用明代“热审”旧制。顺治十三年(1656),世祖谕旨刑部:“朝审秋决,系刑狱重典。朕必详阅案件始末,情形允协,令死者无冤。”康熙十年(1671),再次颁定“热审”制。乾隆以后热审,笞杖二刑能免则免。凡是必须于热审期审理的重罪案件,讯问人犯时不得打板子,以掌嘴、跪链等代替。
清圣祖康熙对笞杖二刑专门定下了“四折除零”原则。即一律对所判笞杖数额打四折,再于逢五逢十除去零头。比如《大清律例》规定“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四折是三十二,零头为二不够五,除去,实际执行仅三十下。再如“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四折是十六,零头六不足十,除去一下,实际杖十五下。
“讯杖”是刑讯不是刑罚
笞杖二刑与徒刑、流刑、死刑一样是刑罚种类,即指官府依据律文所判决的惩罚措施。臀受笞杖本身就是服刑,打完即为刑满。值得注意的是,常人总把刑罚笞杖与审案时的“讯杖”相混淆。所谓讯杖是指对嫌疑人犯施行的刑讯措施,目的是为了获得人犯亲口供述。“讯杖”虽然也是打板子,但它是在审讯阶段,笞杖二刑是在服刑阶段,二者性质完全不同。“讯杖”类似于现代仍未消失的刑讯逼供,即对未决人犯施以暴力或变相暴力以获取口供。明清两朝对于“讯杖”均做了明确规定。
《大明律》对“讯杖”规定了如下条件:1、其犯重罪。2、赃证明白俱在,人犯不服招承。3、明文立案,依法拷讯。4、臀腿受杖。讯杖的板子大于杖刑之杖,规格为:大头儿径四分五厘,小头儿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讯杖明显重于杖刑,目的在于惩罚拒不认罪者。若赃证不是确凿充分且非重罪,则不得“讯杖”。《大明律》强调犯罪证据确凿,人犯不认重罪才可以讯杖,是防止屈打成招之冤案出现。
另外,明代的打板子还有“廷杖”一项。廷杖系皇帝惩处官员的一种酷刑,杖责朝臣于殿阶下,甚者有当廷杖死。廷杖只对官不对民,类似于“家法”,属于法外刑。《明史.刑法志》说,始创自明代而不遵古制者有廷杖、东西厂、锦衣卫等。廷杖与厂卫制度惟明代特有,在中国古代律例典章中不具有普遍性。廷杖以“家法”代替国法,法外施刑,有违法律的同一平等原则,本人以为十分不可取。
原作者:民为贵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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