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会员证 中国慈善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慈善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与会籍
第四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全国性慈善组织、地方慈善联合性组织以及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慈善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在慈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单位会员:
1、填写《中国慈善联合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影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加盖公章);
4、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会员:
1、填写《中国慈善联合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违反《章程》有关规定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机构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十二条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经提醒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中国慈善联合会会员证》,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公告。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联系人原则上为本人,特殊情况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作为联系人。
第十五条 会员应根据本会规定的会费交纳办法,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
(三)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对为本会或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本会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的参考依据;
(五)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本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行业或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向本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五章 会费
第二十条会员会费标准:会费按年度收取,单位和个人会员标准均为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第二十一条会费使用: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本会秘书处员工工资、日常行政管理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工作会议支出;
(三)编辑出版本会年报、宣传册、网站维护等宣传费用支出;
(四)开展调研、交流等重要业务研究与活动支出;
(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会费交纳办法:
(一)每年3月31日前为会费缴纳期;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第二十三条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内容变更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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