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借出去了自己着急用别人给不了的心情说说 以案说法:“帮别人借的钱”

本站作者 2023-04-17 16:51:00

钱借出去了自己着急用别人给不了的心情说说

现实生活中,通常会出现亲朋好友请求帮忙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一方面因为“招架不住”请托人的殷切请求,另一方面又碍于人情面子,受托人最终迈下了帮忙贷款的“沉重”一步。然而,贷款到期后,实际借款人无力还款的现象却又屡见不鲜,受托人最终还是需要“一个人扛下所有”。出于好心帮人贷款,其中蕴含着怎样的法律关系?受托人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以案说法,本文将以本人实际经办的案例入手,为各位读者说说其中的“秘辛”。

一、案情介绍

余某本人是个老实本分,无妻室儿女的单身汉,黄某是个“小老板”,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多次说过要余某帮忙借款。2017年8月31日晚,黄某特地来到余某的家中,拿了两包烟(价值50元)给余某,叫他明天一起去市里帮忙借款。第二天早上,余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某银行的银行卡,后通过手机银行平台申请了银行贷款,贷款到账以后,余某将银行卡交给黄某收执;直到法院寄来传票才知道,黄某并未按承诺及时还款。合同到期后,余某因无力偿还贷款,被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本息。

二、法律分析

(一)法律关系分析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余某借款合同关系中,余某为借款人,某银行为贷款人。黄某虽然为本案所借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但案涉借款合同的双方“白字黑字”的显示的是余某与某银行,故该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余某与某银行之间,黄某并不受该合同约定款项的限制。至于,余某与黄某之间是否存在“私下协议”(诸如,黄某将按期付款,余某付款后可以向黄某追偿),不对案涉借款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私下协议”仅仅在余某和黄某之间产生约束力。故在帮助他人贷款的案件中,借款合同仅仅约束合同文本所填写的当事人主体,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私下协议”也仅对该两人产生效力,上述法律效果产生的民法法理在于:合同的相对性,仅仅在法律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可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二)法律风险提示

1.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及于合同主体,即只在名义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发生,与他人无关,此情形容易导致在实际借款人出现还款压力时,消极还贷的风险;

2.如实际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贷款,名义借款人有被银行起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此情形不仅会导致自己将出庭应诉,还会导致自己的资产被法院强制性处置(查封、扣押、冻结);

3.如贷款已经出现逾期,影响的是名义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此情形不仅会在央行征信系统上留下不良记录,还有可能影响到名义借款人以后申请房贷、车贷或其他贷款。

三、律师建议

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预知替他人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考虑请托人的经济状况,谨慎贷款,不要碍于面子为他人贷款。

2.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切勿轻易将个人身份证件借与他人,避免出现“被贷款”等高风险情况。

3.可与他人另行签订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事实及相关信息,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但这种情况下,仍存在他人出现破产,导致无力偿还或还款期限漫长的情形。

4.可要求实际借款人以其资产对贷款进行反担保,这样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会优先处置实际借款人的资产用于归还贷款。

5.关注实际借款的经济状况,督促其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同时注意保留借款事实有关的一切单据,以保障将来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有人说,合作的双方签订相关合同,是属于“先小人,后君子”的行为;也有人说,签合同其实就像是你家的围墙,“防君子不防小人”。其实在日常生活中,你会遇到很多形形色色的人,“君子”、“小人”都是人,你根本无法分辨他们是“伪君子”还是“真小人”。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把风险意识摆在前面。解决问题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在问题发生之前尽可能的排除风险,但我们不可能杜绝一切问题的产生,一但问题发生了,我们只能坦然面对,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式。

作者:方昆律师/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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