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讲人寿保险五大真相总结

本站作者 2023-07-02 21:40:00

说说保险那些事

一、人物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基于法律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时间

1.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处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拒绝赔付的通知期限。保险人应当自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否则保险人可能丧失对赔偿请求的正当抗辩权,进而承担不必要的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自杀免责限制。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满二年,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告知的范围包括:1.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2.投保人明知的与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

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仍收取保费的,丧失解除权。

五、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六、纠纷处理

1.双方协商处理;

2.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投诉。中国保监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保监局,保监局作为派出机构,依法查处辖区内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3.诉讼维权。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本身的保障功能是毋庸置疑的,但由于投保环节的人为因素以及对保险知识的匮乏,导致问题频发。建议大家投保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遇有纠纷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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