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捡到钱的说说(地上有钱,捡还是不捡)
既然题主的标签有法律常识,我从法律角度谈谈这个问题吧。
首先,地上的他人不小心遗失的钱财在法律上的定性为遗失物。遗失物是指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构成遗失物需要构成一下条件:1、遗失物须为非无主物(所谓无主物,就是没有任何人对其享有任何权利的物,例如别人丢弃在垃圾桶的空瓶子,原瓶子的所有人放弃了对该瓶子的所有权,也未在该瓶子上设立任何其他物权,也为将瓶子赠与给他人,这时候的瓶子是没有任何人对其有权利主张的,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谁先实际占有该瓶子,谁就获得该瓶子的所有权。非无主物就是有人可以主张权利的物,如不小心遗失在商场里的包包,以及这里面说的地上的钱)2、遗失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3、遗失人占有丧失非出于本意,也非因他人的夺取。(如果你是通过抢劫、盗窃等手段使某物脱离原所有人的控制,那么这些构成赃物,你的这种行为也无法归类于“遗失物的拾得”)4、须非隐藏的物。(埋在地里的物法律上称为埋藏物,对于埋藏物与遗失物的法律适用不尽相同)5、须为动产。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地上的钱为遗失物,拾取地上他人钱财的人为拾得人,这种行为称为“遗失物的拾得”。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通过上述法律条款,我们可以将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归纳如下:
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2、权利人悬赏的,有报酬请求权
义务:1、通知义务;2、保管义务;3、返还义务。
综上,从法律上来说,地上有钱,如果你捡到了,正确的做法是,知道权利人的,通知权利人领取,不知道的,送交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正如儿歌所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份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路不拾遗,这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
但是,话说回来了,有谁会为了几十块钱提起要求返还所有权的侵权之诉?又有谁会为了几十块钱在原地傻等,或者专门跑一趟警察局,捡了几十块钱送到警察局去警察局的人都会笑吧,何况,送去之后还要有人处理,发布公告,权利人领取,这些成本都不只这几十块钱了吧,而当权利人没有看到公告,这钱最后还是归到国家的腰包里的,指不定国家还嫌弃。因此,当遗失物价值较大时,按照法律处理,无疑能最大程度的避免纠纷,也考虑到权利人应当收到保护的私法权利。然而,当遗失物价值极其微小时,如此规定不仅脱离现实,给人们提出了过高的行为要求,也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物归原主"的过程也浪费了社会资源。
要我说,路上碰到几十块,捡!捡了去买糖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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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评论的提示,发现以上论述有错误之处,现在予以改正。
货币作为遗失物时,有其特殊性,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该原则为学理通说,我还没有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所谓“占有即所有”就是谁实际占有货币谁就取得货币的所有权。所以,当你捡到货币的时候,货币的所有权就是你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不付出任何代价,货币遗失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向你主张与你所拾到货币等值的债权。简单说,你捡到了钱,钱是你的,没问题,但是如果别人来找你要,你就得还。其实和其它遗失物的实际处理方法是一样的。只不过,货币的价值并不体现在那几张纸上,任何其它等值的货币都与你捡到的纸拥有相当的价值。因此,货币不适用“原物返还”,因为没必要,也无法操作,就跟你去银行存钱,你没法要求取钱时银行把你存的那几张特定的钱给你一样。基于货币的以上特点,产生了法律上遗失货币遗失人仅得主张债权而不得主张物权的区别。
o(╯□╰)o弄错了不好意思,诚挚道歉,也谢谢提示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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