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萌萌:“主之谓”结构的句法
本文以生成句法理论考察上古汉语的“主之谓”结构,重点是回答关于其句法的最根本的问题:“主之谓”整体是什么结构,“之”具有何种句法地位和句法功能?文章根据“主之谓”的句法分布、内部结构等重要句法语义特征,将“主之谓”明确定性为以“之”为非定式标记的非定式句,同时刻画了“主之谓”与普通主谓句子(以下简称“主谓句”)的句法差异,指出二者之间的句法差异皆因于定式句与非定式句的本质区分。
1.“主之谓”的句法分布
“主之谓”占据八种分布:话题、主语、判断句谓语、宾语(动词宾语、介词宾语)、状语、定语、名词的补足语,以及在一定语气(疑问、祈使、感叹)或语境下单独使用(有条件成句),分别如(1)—(8)所示。“主之谓”唯独不能做的就是自立成句以陈述含时间表征的事件,而这恰是它与主谓句在分布上最显著的差异。
(1)[宫之奇i之为人]j也,proi懦而proi不能强谏(《左传•僖公二年》)【话题】
(2)霸之济否,在此会也。(《左传•昭公四年》)【主语】
(3)民之多幸,国之不幸也。(《左传•宣公十六年》)【判断句谓语】
(4)
a.虽然,愿先生之言其风也。(《庄子•天地》)【动词宾语】
b.其暴露之,则恐燥湿之不时而朽蠹,以重敝邑之罪。(《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动词宾语】
c.夫子之求之也,其诸异乎人之求之与?(《论语•学而》)【介词宾语】
(5)
a.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论语•颜渊》)【假设状语】
b.虽鞭之长,不及马腹。(《左传•宣公十五年》)【让步状语】
c.齐侯之出也,过谭,谭不礼焉。(《左传•庄公十年》)【时间状语】
(6)冬,晋人使以币如郑,问驷乞之立故。(《左传•昭公十九年》)【定语】
(7)臣请为将军言秦之可可破之理(《战国纵横家书•见田于梁南章》)【名词的补足语】
(此例引自《战国纵横家书》(文物出版社,1976年)第116页。该文献第119页注释12指出,例句中误重一“可”字。)
(8)
a.子曰:“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论语•宪问》)【疑问语气下单独成句】
b.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吕氏春秋•孟春纪•去私》)【祈使语气下单独成句】
c.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论语•阳货》)【感叹语气下单独成句】
d.昔贾大夫恶,娶妻而美,三年不言不笑,御以如皋,射雉,获之。其妻始笑而言。贾大夫曰:“才之不可以已,我不能射,女遂不言不笑夫!”(《左传•昭公二十八年》)【一定语境下的评论/感慨】
关于“主之谓”的分布,须要说明几个要点。
第一,尽管汉语的主语和话题极易产生纠葛,但有些情况下主语就是主语,话题就是话题。在(1)中,谓语前的pro须仅与“主之谓”中的“宫之奇”同标,而不能指整个“主之谓”(“懦”“不能强谏”要求语义类型为的指人NP做主语),此时“主之谓”只能分析为话题。
第二,前人举证“主之谓”可以做谓语,比如(3),但是,“主之谓”从不充当非判断句的谓语以叙述事件,故单说“主之谓”能“做谓语”是不准确的,确切的说法应该是“做判断句的谓语”。
第三,“主之谓”可以做很多动词的宾语。有的动词只能选择句子做宾语,比如“愿(‘愿意/希望’)”,其语类选择限制(c-selection restriction)说明“主之谓”本质上是句子,而非名词性结构。这样的动词可作为显示“主之谓”句子特性的区别性句法环境(distinctive syntactic environment)。
第四,“主之谓”可充当表假设、让步、时间、原因等逻辑关系的状语,状语这一分布说明其本质为句子,而非名词性结构。
第五,补足语从句(complement clause)与关系从句/定语从句(relative clause)应区分开来。“主之谓”可占据这两种分布,见(6)—(7)。补足语从句这一分布也说明其本质为句子,而非名词性结构。
第六,诸多文献均指出“主之谓”可以“单独/独立成句”。所谓“单独/独立成句”,其实是有严格条件的:须借助于一定的语气(疑问/反问、祈使、感叹),或是在一定语境下发表评论或感慨。在此特别强调,“主之谓”不能真正地自立成句陈述事件,这是它与主谓句在分布上最显著的差异。
2.“主之谓”的内部结构
(9)
a.冀之既病,则亦唯君故。(《左传•僖公二年》)
b.辞之不可以已也如是夫!(《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c.则是兄弟之能用力于王室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d.寡人之使吾子处此,不唯许国之为,亦聊以固吾圉也。(《左传•隐公十一年》) 例(9)显示,“之”后的谓语动词有很强的扩展能力。“之”后可以出现时间副词、否定词;可以是情态义动词构建的复杂VP、致使结构。“之”后结构层次复杂的部分,说明“主之谓”本质上是句子,而不是名词性结构。
3.本文的分析:非定式句
根据“主之谓”的句法分布、复杂的内部结构,可以得出“主之谓”不是名词性结构,而将之定性为句子,总的方向是正确的。然而,“主之谓”显然有别于主谓句,只说它是“句子”仍不足以体现其句法特性,还要进一步理清它是何种类型的句子。
根据本文的分析,“主之谓”是一种非定式性结构,即非定式句,其中的“之”为非定式标记。如此一来,则可以恰当解释其分布特征及其与主谓句的分布差异,以及“主之谓”作为一个句子为何也兼具名词性;同时,只有非定式句的分析,才能解释“主之谓”与主谓句在区别性的句法环境下的系列差异。
梅广(2015:97)认为“之”的作用在于将一个独立的句子变为非独立的子句,并且标示领格,因此“主之谓”是上古汉语的动名词(gerundive)结构。单就非定式特性而言,本文的非定式句分析与梅广教授的“动名词结构”观有相似之处,但两种分析本质上是不同的。从逻辑上讲,非定式句有多种实现形式,动名词结构只是其中一种,本文讲的“非定式句”是不区分细类(具体实现形式)的大的句类标签,而“动名词结构”是非定式句的下位概念,是该句类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从语言事实看,“主之谓”与英语的动名词结构在诸多方面表现出明显差异,比如前者的分布更为自由(杨萌萌,2017)。总之,说“主之谓”是非定式句,不等于说“主之谓”就是动名词结构;而“主之谓”的句法表现,说明它不是动名词结构。
3.1 对分布的解释
非定式句可做主语、谓语、宾语、状语、定语、补足语等,也可做话题。非定式句不具备确立时间指称(temporal reference)的能力,不能像定式句那样表征含时间定位的句子,也即不能独立陈述事件。“主之谓”占据的分布正与非定式句的相一致。
非定式句“单独”成句是有条件的,而这个条件就是特定的语气或语境。“主之谓”成句也有条件,如借助于疑问语气。按标句词理论,疑问等语气是C成分,C选择IP。因此,看似“单独”成句的非定式句其实不是孤立的IP,其上还有一层C投射。跨语言来看,表征祈使语气的C一般选择无典型时态标记的IP。“主之谓”可用作祈使句,故更应分析为非定式句。
再次强调,“主之谓”做谓语,仅限于评论性谓语,一定不能陈述事件,这正是因为“主之谓”是非定式句。
3.2 “主之谓”的名词性
说“主之谓”具有名词性,不等于说“主之谓”是名词性结构。名词当然有名词性,但具有名词性的不一定就是名词(胡建华,2013)。
本文基于胡建华(2013)的观点,指出“主之谓”与主谓句的差异是句类的差异,非定式句相较于定式句而言,会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名物化”的性质,也就更靠近名词性结构。
谈及“名物化”,本文还对比分析了“主之谓”与现代汉语“NP的VP”结构,刻画了它们在句法分布、内部结构、使用环境方面的差异,指出二者是句法本质完全不同的结构。
3.3 “主之谓”与普通主谓句子的句法差异
(一)动词对宾语从句的选择限制
上古汉语中有的动词对宾语从句的句类有严格的选择限制,比如“数(‘责备’)”和“讨”,在选择带显性主语的宾语从句时,只选“主之谓”,而不选主谓句。这样的动词恰恰提供了鉴别“主之谓”与主谓句特性的区别性句法环境。
(10)
a.三月丙午,入曹,数之以其不用僖负羁,而乘轩者三百人也(《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b.范宣子数吴之不德也,以退吴人。(《左传•襄公十四年》)
(11)
a.三十年春,王命虢公讨樊皮。(《左传•庄公三十年》)
b.二月,公侵郑,取匡,为晋讨郑之伐胥靡也。(《左传•定公六年》)
“数(‘责备’)”和“讨”可选择名词做宾语(见(10a,11a)),也可选择句子,而在选择带显性主语的宾语从句时表现出明显的选择限制,只选“主之谓”(见(10b,11b)),而不选主谓句。“主之谓”既非名词,又非主谓句(在区别性句法环境下“主之谓”显示出有别于主谓句的特性),而兼有二者的特点,且能够充当可以选择宾语从句以及限定选择宾语从句的动词的宾语,因而只能分析为非定式句。主谓句和“主之谓”在能否充当“讨”这类动词的宾语上的差异,即因于定式与非定式之分。
(二)“主”能否省略
上古汉语的主谓句常省略主语和宾语;而“主之谓”结构,“主”“之”“谓”三个构件缺一不可,“主”不能省略。这一差异正是因于二者之间定式与非定式的本质区分。上古汉语中无显性主语的谓语性结构,可能是定式句也可能是非定式句,如不借助于一定的区别性句法环境,则无法直观地显示其句法本质。当要求出现一个显性主语时,在需要使用非定式句的环境下(如动词“讨”的句子宾语、祈使句),必须加“之”进行标注,将句子标注为非定式句。因此,非定式句要出现显性主语,一定有非定式标记“之”,即一定实现为“主之谓”;反过来看,有“之”的句子“主之谓”一定有主语。如果没有“之”,则带显性主语的句子就是主谓定式句,而上古汉语的定式句是无标记的默认(default)形式。加之上古汉语是无格语言(参看胡建华,2007;Markman,2009),故主谓句允许主语省略。
4.几种“特殊”情况
文章还分析了两种比较“特殊”的“主之谓”例证——“主之谓矣”和“NP之于NP”。“矣”并非时体标记,而仅是句末语气词;“于NP”并非PP,而仍是VP。这两种情况均不足以对本文的非定式句分析构成挑战;相反,它们均可适用于非定式句分析。
原文刊于《中国语文》2019年第3期
参考文献
胡建华2007 《题元、论元和语法功能项——格标效应与语言差异》,《外语教学与研究》第3期。
胡建华2013 《句法对称与名动均衡——从语义密度和传染性看实词》,《当代语言学》第1期。
梅 广2015 《上古汉语语法纲要》,台北三民书局。
杨萌萌2017 “主之谓”及相关结构的句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
Chomsky, Noam1970 Remarks on nominalization. In Roderick A. Jacobs and Peter S. Rosenbaum, (eds.), Readings in English Transformational Grammar. Waltham, MA: Ginn and Company. 184-221.
Markman, Vita G.2009 On the parametric variation of case and agreement. Natural Language and Linguistic Theory 27: 379-426.
杨萌萌,女,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形式句法学、语义学、上古汉语语法。其论文刊于《中国语文》《当代语言学》《外语教学与研究》《语言教学与研究》。2018年获国际中国语言学学会“青年学者奖”(Y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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