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摔伤了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推倒,导致额头磕伤,缝了6针,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学校进行赔偿吗

本站作者 2024-01-08 18:36:00

学生在学校摔伤了

可能可以。要看你家孩子多大以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等具体情形。

首先要看你家孩子是什么样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不满八周岁,那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考《民法总则》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那么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考《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要注意的是,不满表示不含八周岁,也就是八周岁生日那天以前(含生日当天),八周岁以上含八周岁,也就是八周岁生日那天的第二天零时开始。参考《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确定好了行为能力,我们看一下关于责任的实体规定:

如果是小学生(不满八周岁),并且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参考《侵权责任法》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是中学生(八周岁至18周岁),并且能够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参考《侵权责任法》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注意这两个条文中的不同,不满八周岁的是由学校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就是说默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而八周岁以上的是由原告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就是说默认学校不承担责任,除非你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当然,如果孩子已经十八周岁以上,那么他属于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就不能要求学校承担责任了。但是,如果是精神、智力有缺陷、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又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考《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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