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乌台诗案 论“鞫谳分司”在“乌台诗案”中的体现
何谓“乌台诗案”?
乌台诗案发生于元丰二年,御史何正臣上表弹劾苏轼,奏苏轼移知湖州到任后谢恩的上表中,用语暗藏讥刺朝政。此案件先由监察御史告发,后在御史台狱受审。
所谓“乌台”,即御史台,因御史台内遍植柏树,柏树上常有乌鸦栖息筑巢,乃称乌台。所以此案称为“乌台诗案”。
何谓乌台诗案
鞫谳分司形成于北宋,
其定义为:由御史台负责案件的审讯、核实证据、查明事实,大理寺根据御史台所出的案件事实检出相关法条,后交由长官判决的审判流程。
御史台又称鞫司,大理寺又称谳司,因此又称“鞫谳分司”。
这一制度将司法权分割交给不同部门实现司法权内部的相互制约。“鞫谳分司”制度被是中国古代司法制衡的创举,体现了审判事实与审判法律分离且司法官员互相制约的司法理性和制度文明精神。
(二)“鞫谳分司”的现实根源
“鞫谳分司”制度根源于文官群体高品位的法律素养,其形成离不开司法的技艺和道德水准均较高的北宋时期。
而这一切又来源于宋代“重文轻武”的祖训。
宋以前,玄宗时设立了许多地方军政长官节度使,在安史之乱后节度使独霸一方,并干预州县事务,致州县官成为闲职。
五代的节度军镇成为军政合一的地方一级政府,实际操纵着包括司法在内的地方事务,不具有独立性的司法羸弱不堪。
宋立国之初,宋太祖赵匡胤深谙武将不擅司法,设计“杯酒释兵权”,以厚禄虚衔和政治联姻安抚笼络军事将领,实现了皇帝对军队的绝对控制。
此后持续进行军队改革,限制武官的力量。且利用文官牵制武官,在掌管最高军事决策和机要的枢密院安插亲信文臣。
同时沿袭隋唐的科举制度,使得大批寒门子弟入仕,文官成为政治核心,“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局面形成。文官一步步走入司法体系的核心,他们将从小学习的儒家经义道德运用到国家律法之中,更加悲天悯人也更能避免专断和鲁莽,可谓“文学法理,咸精其能”他们相较于武官更能将国法普度众生。
(三)“鞫谳分司”的基本流程
“鞫谳分司“制度基本流程:御史台负责审讯→大理寺负责检法→审刑院负责定判
“鞫司”的形成:据载,“太平兴国时,始用士人为司理判官”。即在太平兴国四年,宋太宗下诏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理院取代司寇院,下辖监狱,配置推院、杖直、狱子等吏人,因此称为“鞫司”,专门执掌“狱讼勘鞫”,也即审讯、核实证据与查明事实。“
“谳司”的形成:“又置判官一员,委诸州牙校中择幹局晓法律高赀者为之”。牙校即五代马步院的判官,其司法权已被司理参军分割,随着马步院的裁撤而被新的机构吸收。原负责鞫狱断刑的司法参军变为专司检法断刑。司理参军系文官,乃宋唯一新设的州级属官,地方司法将其吸纳。
至此,地方以司理参军为首成为“鞫司”,以司法参军为首成为“谳司”,鞫谳分司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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