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廉洁诗词 廉洁文化

本站作者 2023-12-30 04:09:00

清风廉洁诗词

中国诗词传诵千年,浩如烟海的诗词中,廉政诗词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这些带着清廉劝诫、高洁操守的诗句闪耀着正义的光辉,激浊扬清、抨击黑暗、弘扬清廉文化,蕴含着丰富的廉政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是悠久文化历史中的瑰宝。

古诗词里的清廉文化

墨梅

【元】王冕

我家洗砚池头树,

朵朵花开淡墨痕。

不要人夸好颜色,

只留清气满乾坤。

【廉洁故事】

《墨梅》是元代诗人王冕为自己所画梅花图而题咏的一首七言绝句。为了画得一手好梅花,作者天天苦练,池水都被洗黑了,池边的梅树吸吮了池中的墨水,竟然能够朵朵花开淡墨痕。王冕并不以鲜艳的颜色争奇斗艳,而只希望给人间留下梅花那极其可贵的清气,表达了诗人对人生的态度以及不向世俗献媚的坚贞和纯洁的操守。

芙蓉楼送辛渐

【唐】王昌龄

寒雨连江夜入吴,

平明送客楚山孤。

洛阳亲友如相问,

一片冰心在玉壶。

【廉洁故事】

这是一首送别诗。作于天宝元年(742年),王昌龄当时受人诬陷被贬为江宁丞。他在诗中以苍茫的江雨和孤峙的楚山,烘托送别客人时的凄寒孤寂之情,展现了其开朗的胸怀和坚强的性格。屹立在江天之中的孤山与冰心置于玉壶的景象之间形成一种有意无意的照应,这里诗人以晶莹透明的冰心玉壶自喻,这不是洗刷馋名的表白,而是蔑视谤议的自誉,用以表明诗人坚守清廉的心迹。

《寒菊》

【南宋】郑思肖

花开不并百花丛,

独立疏篱趣未穷。

宁可枝头抱香死,

何曾吹落北风中。

【廉洁故事】

在这首诗中,菊花不与百花齐开,表现了它不同流俗、卓然超绝的气质与格调。它虽然“独立疏篱”,但并不感到寂寞、孤独,反而“趣未穷”。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它具有宁愿“枝头抱香死”,也不“吹落北风中”的高尚节操和精神境界。

《入京诗》

【明 】于谦

绢帕蘑菇与线香,

本资民用反为殃。

清风两袖朝天去,

免碍阎罗话短长。

【廉洁故事】

蘑菇、绢帕和线香是供人们使用的,如果都被当官的拿去讨好了上司,就会给人民生活所需带来困难;自己一身清白去做京官,就不会让老百姓指戳脊梁。于谦还将“两袖清风朝天去”这句话写成横匾,挂上自家的门楣,以示不为利禄所动。但是,同僚并不以其为谦虚清廉,反而说他坏了官场规矩,而且是“居心叵测”。于谦对此置若罔闻,还是没有随波逐流,言行始终如一。从此,于谦空手入京就职这个故事广泛传开了,“两袖清风”还被引申为“品德正直清廉官员”的代名词。

廉洁与法治

廉洁与法治相辅相成,法治为廉洁提供了制度保障,廉洁为法治营造了良好氛围。

一、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单位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单位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单位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

廉洁是一种前进的力量,让我们一起汲取廉政大智慧,以廉洁为宝,常怀律己之心,涵养道德操守,共同营造风清气正氛围。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